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6580号
原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北斗北路35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194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52319A。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静静,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