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5613号
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1941E)。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大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琼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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