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528号之一
原告: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006223XB),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望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1941E),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大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计1377.5元,由原告宁海县永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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