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王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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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7365号
原告:***,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允伟,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大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83991941E。
法定代表人:胡慧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增光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邱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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