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6589号
原告:乌兰察布市安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农机路4号学府花园住宅小区29栋-车库-102。
法定代表人:常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内蒙古蒙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天利(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503。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
原告乌兰察布市安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天利(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乌兰察布市安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察布市安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外天利(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察布市安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乌兰察布市安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午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