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刚与被告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刚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刚撤回对被告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