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刚与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2903号******
原告:罗刚,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14号1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9767014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罗刚与被告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刚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刚撤回对被告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