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422号
申请人:广州市恒润音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48BXN,住广州市白云区滘心村大为工业区12号。
法定代表人:罗朝开。
被申请人: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976701496,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14号1幢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市恒润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阳区市府路5号1幢9层24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江阳区市府路5号1幢9层24号房产(房权证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