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6号
申请人:于湖壮,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14号1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976701496。
被申请人:泸州市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奎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510309278。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984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