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民初290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14号1幢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9767014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连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