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24执3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丰硕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四川丰硕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工程款819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903元和垫缴的案件受理费924元、保全费860元。另外,被执行人***、四川丰硕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169元,共计8577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丰硕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776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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