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牛滩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执行代理人:兰双苹,女,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宏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原卓坤),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川07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四川一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本金583.5万元及利息。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经传统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宏梓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限制高消费名单,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烈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