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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4民初828号
原告古蔺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古蔺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蔺华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葛一波
书记员 张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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