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2020)川1028民初186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1867号
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石燕桥镇大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8MA63MLNY2A。
经营者:陈伟,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毅,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张,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对面(国家电网17楼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469645W。
法定代表人:代华彬,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村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前调解协议,二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隆昌县聚友兴惠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邱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