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787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469645W。
法定代表人:代华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并已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501312802021000005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5100××××9040账户的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徐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