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103民初1072号
原告***绿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3996063293。住所:新疆***市新开岭镇十六团团结东路农贸市场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平,男,1967年出生。
被告***,女,1970年出生。
原告***绿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丰源公司)与被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绿丰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丰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绿丰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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