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闫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