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与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闫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