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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23民初8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灵县。
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忠,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约45岁,汉族,天镇县,住大同市。
原告***与被告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郑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