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2号
申请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990761.32元,或房产(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到期债权、汽车、机器设备等值财产。青岛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990761.32元,或房产(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到期债权、汽车、机器设备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卫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