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814号
申请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河东路东方名城一期西侧85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6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且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1)第619号裁决书指定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