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8民初1884号
申请人:***,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千峰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50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科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同泰瑞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