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永泰水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3507号
原告: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永泰水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永泰水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诚动力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