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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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929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内蒙古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东,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天津市。
原告***诉被告李振东、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被告李振东、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7395元;2.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以11739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0日竣工结算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李振东承包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四子王旗2017老旧计量二批工程十七标段”施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合同。施工期间二被告均给付过原告一定的工程款,在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至2020年1月21日,二被告还欠原告工人工资款117395元,由被告李振东给原告写下了欠条,上面注明了原告是给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做“四子王旗2017老旧计量工程第二批”的工程后,被告欠下原告的工人工资款。以后,虽然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李振东,其行为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被告公司应对李振东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不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17395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1.**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不能承担给付义务,原告与公司没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关系,原告不具有建设施工资质,原告与公司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因原告在诉状中认可,受被告李振东雇佣,本案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公司已经与李振东结清工程款,不能因同一个劳务出两份劳务费,违背诚信公平原则,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振东: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也是认可的,没有其他意见,我现在没有钱。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李振东承包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四子王旗2017老旧计量二批工程十七标段”施工工程后,被告李振东又将该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李振东口头约定按量计算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完后付清所有工程款。在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李振东授权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于2019年12月份竣工后,原告***(乙方)与被告李振东(甲方)签订一份工程结算协议,经双方结算,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为2094820元,并约定于2020年1月1日前付清。被告李振东又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有河北**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在四子王旗2017年老旧计量工程第二批于2019年12月份竣工,下欠***工人
工资款11739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2017年配电网建设改造前期计划项目(老旧计量改造工程第二部分)17标段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一份欠条、一份工程结算协议,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的2份对账单、客户支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与被告李振东口头约定由原告承揽四子王旗2017老旧计量二批工程十七标段”施工安装工程以及工程价款事宜,故原告与被告李振东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已依约完成了工程内容,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后,被告李振东承诺于2020年1月1日前付清原告工程款,并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李振东应向原告支付尚欠原告的117395元工程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与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原告与被告李振东个人承揽的“四子王旗2017老旧计量二批工程十七标段”施工工程,被告河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振东给付原告***工程款117395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8元,由被告李振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师晶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