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与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津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一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小蓝大道
法定代表人:陆世弟,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临川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川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补充协议》关于“合同中止,按百分之七十结算工程款”真实含义未能准确把握,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1、对《补充协议书》签订的背景及对补充协议内容的正确理解。2010年8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宰鸡车间工程建设合同以后,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加之又适逢钢筋等建筑材料大幅度涨价,导致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为使工程能顺利进行,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规定,工程造价由每平方米1198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298元,为保证工程不致再次停工,《补充协议书》规定再审申请人支付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了保险,在《补充协议书》第三条同时还规定,如再次停工导致合同终止(中止),则按新版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十结算工程款。很显然《补充协议书》中条款针对再审申请人约束并惩罚性的条款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再审申请人再提要求,防止再审申请人再次停工,是为了限制再审申请人的。2、对“按百分之七十结算工程款”的正确理解。从整个《补充协议书》的内容看,除了工程造价调整以外,其余的协议条款均是约束并要求再审申请人一方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通过签订这种约束并带惩罚性的协议条款来防止再审申请人不能再提条件要求。假如因为再审申请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中止,则被申请人则有权按百分之七十结算工程款。进一步讲,如果不是因为再审申请人原因而使合同中止,那么被申请人就不能按百分之七十结算工程款,而必须按工程款百分之百结算结算工程款。3、合同中止是被申请人提出,法院判决解除的。据此,被申请人不能按百分之七十付款,而应按百分之百结算工程款。4、二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补充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终止(中止合同),结算方式为最新版《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江西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后的总价的70%计算”。该条款应是附条件生效条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以严重违约的方式致使合同继续履行,继而又提出终止合同,致使合同中止。显然被申请人是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款,以图获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而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条件不成就。因此,按百分之七十结算工程款条件不成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临川建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3117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241292.57元及其逾期利息;3、原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应按鉴定金额的70%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书》第三条已经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终止(中止),结算方式为:按照最新版《江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江西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计算后的总价的70%结算,再扣除违约金后付款”。虽然江西德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技术依据是《江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和2001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与双方约定的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不相同,但因为双方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第3条结算依据的部分放弃。故江西德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补充协议书》第三条中已经明确约定“无论任何原因”,且临川建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宝迪公司存在乘人之危、故意欺瞒以及故意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终止等行为,在宝迪公司诉临川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宝迪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临川建筑公司亦未按约完成工程,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判决确认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双方合同解除的原因并不是宝迪公司故意或恶意造成的,二审判决按照《补充协议书》中的约定进行改判并无不当。
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 姝
审判员 邓名兴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