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与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犹县大润佳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民初4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953420。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萍,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宜庆,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峰南路艺术国际油画产业园D2市场**132133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76874994H。
法定代表人:陈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犹县大润佳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浩和莊园****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718491678。
法定代表人:陈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犹县大润佳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以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相应的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9091元,减半收取13954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772.5元,减半收取14386.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文俊
审 判 员  赖国东
审 判 员  王阿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玉华
代理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