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民初843号
申请人:***,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津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953420。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龙街南段西侧步红市场办公楼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1983083F。
法定代表人:邱隆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周润龙,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润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润龙名下24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240000元范围内以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润龙名下24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中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悦
书记员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