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

***与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民初843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津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953420。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九龙街南段西侧步红市场办公楼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41983083F。
法定代表人:邱隆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润龙,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九江东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润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减半收取计23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阳中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君增
书记员胡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