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4民初13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彪科,男,197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峰南路艺术国际油画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76874994H。
法定代表人:陈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周彪科诉被告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邱卫明、饶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赣0724财保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犹县商铺,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周彪科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犹县商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彪科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犹县海润嘉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犹县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曾祥盛
审 判 员 王贵鹏
人民陪审员 林玉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廖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