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福音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

***与呼和浩特市福音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958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冬冬,***,内蒙古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福音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新世纪绿色家园2号楼1单元5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福音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立
人民陪审员*杰
人民陪审员宫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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