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执1195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吴亚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桃江县浮邱山乡西峰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村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南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江县浮邱山乡西峰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工程款476000元及延期利息、负担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7040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工资收入、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在线下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桃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无住房公积金,有六底两楼办公楼一栋。执行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在被执行人的上级单位桃江县浮邱山乡镇府及驻村工作队了解到,被执行人目前负债126万元,无其他财产性收益分配,暂无履行能力。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自动履行了56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420000元及延期利息、诉讼费3200元、执行费704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志群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