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922执恢33号
申请人湖南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桃江县浮邱山乡西峰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南铭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江县浮邱山乡西峰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恢复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70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5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余欠工程款331000元,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165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165000元,按时履行则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按时履行则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恢复强制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后终结执行,受理费3200元、执行费70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922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