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珲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吉林市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4财保61号
申请人: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4307915571P。
法定代表人:张乃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温慧,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市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3078834856。
法定代表人:杨柳,董事长。
申请人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429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钦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429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权利人:珲春环球钢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734.50元,由申请人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