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2民初2116号
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
法定代表人:范韶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霞,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附楼**。
法定代表人:杨立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经经,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中州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钰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