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3执1168号
申请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31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吉05破申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执行人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3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利国
审判员  宋和家
审判员  李善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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