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执监40号
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韶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儒范。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31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执行案件,案号为(2022)吉05执260号。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辉南县,且被执行人吉林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辉南县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05执260号执行案件由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吕希连
审判员  王玉杰
审判员  郭丽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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