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27执1923号
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5742D。
法定代表人:李振涛。
委托代理人范肖燕,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智斌,北京衍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雄县坡头镇仁和村笔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784616291P。
法定代表人薛庆红,执行董事。
关于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云0627民初5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5107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9.50元,交纳执行费24006.00元。但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保险、证券、工商、不动产、足额存款(含网络资金);(2)经查,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号牌为云C5××**的五十铃牌车辆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登记查封。另,被执行人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矿区处于停工停业状态。尔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终本约谈,申请人执行人未明确回复是否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及线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执行兑现,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暂不能继续进行,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云0627执19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汪子柱
审判员  何高莹
审判员  秦国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涂 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