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2223号 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6127号。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上述法律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将执行费39705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系对其权利的执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21执22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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