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霖瑞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霖瑞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1民初1541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五原县。
被申请人:内蒙古霖瑞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霖瑞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新东支行的账户存款261000元(账号:×××),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新东支行的账户存款261000元(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
上述存款在冻结期间,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支取、挂失、转账、另行抵押。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续保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正在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或执行该案件的执行局提出续保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保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