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3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盘山县德玉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孙延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光典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余良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盘山县德玉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辽1122民调2010号民事裁定,冻结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冻结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圆通速递辽宁区域总项目部应收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盘山县德玉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山县德玉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万元或对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圆通速递辽宁区域总项目部应收工程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盘山县德玉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子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