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2222号
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70805887B,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A座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5219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4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甘肃华军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