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82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东温庄村山西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罡。
被执行人山西牛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SOLO尚座617。
法定代表人渠东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牛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8)晋0105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