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3500号
原告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鑫华源智能立体停车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87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高强
书记员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