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407执保42号
申请人:路红昌。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双庙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路红昌与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银行存款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