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4民初322-1号
原告:申江海,男,汉族,1952年5月20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男,汉族,1955年5月25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香,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女,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银忠,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和平,男,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机场路双庙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4018874XC。
法定代表人:石志强。
被告: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东头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72812709Q。
负责人:**平。
被告:广西荔浦米堤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县三河乡东里村东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6196637726。
法定代表人:**平。
被告:武会彬,男,汉族,1957年9月4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申江海、***与被告**平、杨和平、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荣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广西荔浦米堤旅游有限公司、武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申江海、***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江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江海、***负担。
审判员  申素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梅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