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大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万集3号楼。
负责人:战淑滨,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9)黑0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泽民
审判员  周立波
审判员  薛 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