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财保245号
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大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双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占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双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双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迎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菁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黑0502财保245号
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作出的(2021)黑0502财保2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询被申请人双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
附:(2021)黑0502财保245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