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执恢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万集3号楼。 负责人:战淑滨,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主要在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故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执行的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薛 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