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7528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双鸭山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的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2022)黑7528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