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执保109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502民初64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7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108号。
申请人:冯竹村诉被申请人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2017)黑0502民初6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名下的黑JK*****号马自达小型轿车、黑JE号马自达小型轿车、黑J83B**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黑JE10**号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作为查封被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担保。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竹村诉被申请人双鸭山华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结案,且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冯竹村提供保全担保的目的已实现,且无恶意保全情况,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登记于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黑JK*****号马自达小型轿车(车辆型号CA7201AT4,车辆识别代码LFPM4ACCXC1A78479,发动机号80497293)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登记于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黑JE35**号马自达小型轿车(车辆型号CA7201AT5,车辆识别码LFPM4ACCOD1A91808,发动机号80***7679)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登记于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黑J83B**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型号CC1021PS07,车辆识别代码LGWCA2177GB001007,发动机号D160970091)的查封。
四、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登记于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黑JE10**号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小型轿车(车辆型号DFL7162MAK1,车辆识别代号LGBH12E29FY278422,发动机号211625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志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