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6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遵化市。
被执行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磊。
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81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41347.63元,执行费6520.2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权,以及其它资产情况,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协商,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281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长期履行方案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兆军
审判员钱海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