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1700号
申请人:***,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遵化市遵化镇。
法定代表人:舒磊,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其他财产在1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唐山市继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其他财产在15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具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被申请人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毁损等处分该财产。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